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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电大)期末考试《刑法学》科目期末考试重点小抄整理汇总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00 |  大小:1219KB

文档介绍
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3.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 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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