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以小溪为界;左以滴水大埋人家坳其为界,右以化七龙水田为界。山林(土地)权属及边界历来清楚,并无纠纷。近年,对方当事人仗其村支书身份,在林业部门人员下乡林权划界时,在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对我经营管理的山林(土地)部分划分至对方当事人山林(土地)管理范围(在林业部门颁发新的《山权林权证》后才知晓),因此引起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调处申请。上述边界范围内山林(土地),历代为申请人管理使用,留下了明显的边界和证据,主要有:一、有明显的山林边界及历史依据。土改时此山林(土地)管理权由政府划分至曹到下组然后划分至申请人。边界上双方各守本份,井水不犯河水,从无争议。(申请人在市政府林业管理办公室查阅1985年时划分山林边界档案,上述山林亦属于我方)二、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一直由我方行使管理权。上世纪八十年代,政府号召植树造林,并制定了“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我方在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下,2次在上述边界范围内大规模植树,前后植树造林多亩,并一直管理至现在,亦未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过争执。三、我方持有《县山权林权证》。上述山林经大规模植树造林后,为了使所种植的树林有所收益,我方向人民政府申请颁发了《资兴市山权林权证》。颁发《资兴市山权林权证》过程中,均未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过争议。2012年伐木造林时亦未与对方发生过争执。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管理方面,我方对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都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使用权)。请求政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认我方的山林(土地)权属,并为我颁发《山权林权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请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对方当事人配合林业部门重新将边界划分清楚。此致!呈:汤溪镇林管站及司法所!申请人: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