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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同时废止。Р附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Р附2: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Р附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Р附1Р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Р序号Р认定标准Р核销所需相关材料Р(一)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Р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Р(二)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Р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Р(三)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Р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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