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保障,所以党的政策是法律效力的重要来源。因此从法的实际运行过程看,有人主张党的政策也可视为法的形式。但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制定法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离开国家意志任何规范都不能成为法的形式。因而,党的政策不能成为法的形式。面对法律运行的实际与法理要求的逻辑矛盾,学者们各执一端,反对政策作为法律形式者不少,主张政策应成为次级法律形式者有之。判例在屮国司法界乂称案例,但在较有权威的法学工具书屮一般称判例。判例一词表示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案例则指某个案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前例。关于判例,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应注意的不是原来案件如何陈一述和分析,而是法院的具有典型性的判决原则。它的过程是分析前例审判者对案件如何陈述,如何在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行推理得出结论,最后根据现有案件的事实从前例屮提炼出现行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建立判例制度实际上就是承认判例是法律效力的源泉。但是,由于屮国法理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所以学者提出了建立判例制度的理由,试图打破屮国法理上的这一固有看法:第一,判例在司法实践屮起着很人的作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屮出现的判例对法律适用的指导作用非常明显。第二,H前,世界范用内两大法系逐渐靠拢,英美法系吸收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优越性,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优越性,这巳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第三,日本战后在经济上的成功,从法制的角度看,就在于他们吸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的共同优点而取得的。但我们认为,在屮国建立判例制度,从而使判例成为屮国的法律形式在H前是行不通的。因为判例制度是与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联系在一•起的,H前我国的司法人员不具备从判例屮提炼出案件处理适用原则的能力。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尽快提高我国司法解释的效力地位,从而确认其为我国的法律形式,以迎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