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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4-4.警务实施1.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2.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3.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4.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1.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2.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3.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4-6.一般情况处置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5-2.警务受领1.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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