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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卷人盖章、存档日期等。第四章业务档案的管理第八条业务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上柜存放的要妥善保管。为方便使用,不同种类的档案应相对集中存放, 档案柜上应注明柜号、档案种类、年号、档号的卡片。第九条业务档案的借阅与查阅(1) 本单位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非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后应及时归还, 最长不得超过一周。(2) 借阅档案时借阅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泄露原委托方商业秘密, 也不得外借他人。(3) 借阅人应保持案卷整洁, 不得勾画涂改、伪造、拆页, 不得擅自抄录复制, 确需抄录复制的应取得本单位负责人的同意。第十条业务档案的归还(1) 归还档案时管理人员要检查档案的完整性, 办理退还手续, 对于到期未还的档案要及时追索,没有追索到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处理。(2) 归还的档案若出现损坏、涂改、拆页等现象管理人员应要求借阅人恢复原样,借阅人若将档案丢失, 应说明原因,由负责人签字,档案管理人员和本单位领导签字后归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离职人员档案清理当业务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清理有关业务档案,并在其流程表上签署意见; 若存在欠交底稿或未归还业务档案情况,管理人员应催促及时上交, 未办理完,不得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二条业务档案的销毁(1) 自出具报告起, 本单位对业务档案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归档的档案删改或销毁。(2) 保存期满后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由档案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提出书面销毁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后销毁,并进行监销。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如未执行本管理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次警告提醒, 未改正者罚款 50— 100 元。第十四条本制度有------ 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 年--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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