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Р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Р(一)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Р(二)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Р(三)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Р(四)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Р(五)其他重要问题。Р第十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Р第十六条 党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Р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党组织。Р第十八条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Р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Р第五章 组织生活管理Р第二十条 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介绍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Р第二十一条 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假期间,离退休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Р第二十二条 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Р第二十三条 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Р第二十四条 党员无故2~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Р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上级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