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问题与对策研究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害时可以适用我国《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更切实有效保障教师权利,做到有明确法律可以适用。 2.改变重实体、重宏观立法倾向,切实为教师权利救济提供程序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样重要,没有程序实体正义无异于画饼充饥,没有实体程序正义无异于空中楼阁。对于教师权利关注也不能停留在表明态度、鼓动宣传层面,而是应该无论从观念准备还是制度设计都应该切切实实关注教师权利救济实效性。我国目前关于教师权利救济途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比较全面,但存在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有些救济途径实现程序规定不明确,如申诉制度;有些救济途径规定不明确,如行政诉讼中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权利救济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二是救济程序之间衔接及位阶规定不明确。在法律救济中,正当程序是非常重要。在设计程序保障时,要关注事前保障、事中保障、事后保障,使当事人在任何阶段都能感觉程序力量,权利张扬。 3.引入听证制度,完善申诉机制虽然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但是该规定配套程序并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借鉴美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申诉机制,构建起我国教师权利救济申诉制度,构建原则是既具有可操作性又具有便捷性及完整性。在申诉制度构建中,依然可以学习美国,将听证制度引入申诉制度中来。美国听证程序规定:听证程序开始前,法律赋予教师申请听证权利,教师申诉委员会有接受教师听证申请义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负责组建听证委员会,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各项准备,并将所收集到证据资料在听证会召开前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公开,从而保证听证会公平、有效、快捷。在听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都直接参与听证全过程,保证当事人各项权利。在听证结束后,也依然非常重视充分保障申诉人权利,如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及事后救济权利规定都非常详尽。通过申诉制度并配之以听证制度,高校教师诸多权利基本得到保障与实现,切实地保障了权利救济。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