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年。第十六条学校对获得立项建设的校级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第十七条获得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特色学科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第十八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获得立项后,要在3年建设期内学科取得以下成果:在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形成特色,在区内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学科建设获得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称号;学科团队稳定,且高职称、高学位比例逐渐提高,职称、学历、学位、学缘和年龄等各项结构合理;学科团队无教学事故发生,所有成员学生评教分数85分(含)以上,教学效果学生满意;或建设期内成为自治区优秀教学团队;学科团队在3年建设期内每人至少有2篇论文在本学科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梯队承担省级以上立项至少3项,并顺利开展研究,并产生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科内主要专业方向生源稳定、招生质量好,毕业生适应社会需求。第十九条学校对获得重点学科、特色学科称号的学科将资助一定的建设经费,分三年下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第五章考核和评估验收第二十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所在建设单位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考核指导工作,每年科研处组织年终考核。在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建设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经费、停止经费、限期整顿、取消资格等处理决定。学科建设方案、建设规划没有按期落实;弄虚作假、虚报科研成果;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周期结束,没有完成建设目标。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各建设单位是否完成建设目标。科研处负责学科建设组织评估和验收工作。fl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