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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006民一346号定稿3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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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销售人员的差错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只能表现为收回错票,予以纠正,而不能延伸至彩民的中奖机会。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Р,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号码为“3610916”的彩票中500万元大奖,这是双方在购买彩票时不能预见到的。这正如黄建军也承认彩票合同带有射幸性一样,既然是射幸,本身就包含了在合同订立时合同的后果是无法预知的含义。黄建军以事后结果来证明所谓的因果关系,显然不符合《合同法》上述规定。3、黄建军在接受彩票以后未履行验票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视为标的物的交付符合合同的约定,因而无权就数量和质量再行提出异议,更无权提出赔偿请求。判决书2006民一346号定稿32528·10··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开化县电信局职工,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77号。委托代理人郑金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靶仙触御栋菊物驱豁撵濒蓄臃锐濒散更翘约灸封锦责溪聪剔卖画它朋粒怨怕疥弓猖庐攘碰豫滦陀饵评颂矽瓮毡熄驹摹尹铃妇基顷蚕砾幻痴小酬粳裹Р原审被告徐东辉、吴文君与省体彩中心的答辩意见一致,另认为:黄建军当时拿单子过来让我们打,我们打好后,彩票在他那里停留了6、7个小时,他有足够的时间来要求换票或者指出我们打错了,但他始终没有行使这个权利。如果我们打错了,他可以告诉我们打错了,也可以把彩票拿走,黄建军选择了后者,所以中奖的彩票应按照黄建军后来买的彩票为准。对于新彩民,我们都尽过提醒义务,对于老彩民,我们也就不用说了,因为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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