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期限6个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户,家室已于2001年初迁到本市,由于被告误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赁住房居住,每月耗费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合要求补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同时提出,原合预交之房款中有5万元为定金,因被告违约,而应双倍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Р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延误交房是因为××市××区扩宽××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的,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并提供了××市公路局出兵的扩建××路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Р经审理查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因为××市××区扩宽××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延误交房,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和原告举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路扩宽期间,曾修筑了一条辅路,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引起本案诉讼。Р以上事实,由原告李××提供的购房合同和公路局出具的××路扩宽期间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Р本院认为,合同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提供的购房合同和公路局出具的××路扩宽期间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Р被告××房地产公司延误交付××大厦的住房达6个月之久,属于违约行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租房费3万元。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Р诉讼费××××元,被告负担××××元,原告负担×××元。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Р Р审判长×××Р 审判员×××Р 审判员×××Р××××年××月×日Р(院印)Р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