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上诉属实;2、关于牛栏江斜井煤矿个人投资,挂靠在晓曙村集体名下的问题,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客观事实;3、关于晓曙村煤矿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晓曙村煤矿证照齐全,手续完善,既合法,也有效;4、转让协议无效,该协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等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晓曙村与贺桥良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驳回贺桥良的上诉请求。Р被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答辩意见和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意见一致。Р原审第三人曾金雄答辩意见:原审将曾金雄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不妥,损害了曾金雄的合法权益;晓曙村委会与贺桥良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曾金雄承包晓曙村煤矿并进行了巨额投资,该煤矿现在的所有人应该为贺桥良和曾金雄。原审判决明显错误,损害了第三人曾金雄与上诉人贺桥良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决。Р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贺桥良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贺旺求、尹进和谢大平三人出具的一份证词,并由攸县煤矿局加盖公章,作出情况属实的说明。上诉人贺桥良证明的是其与晓曙村委会经过多次协商,才以102万元受让了晓曙煤矿,刘雪云等684名村民代表认为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晓曙村委会认为证人与贺桥良有利害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证明的事实在原审中已经确认,无需再举证证明。第二组:攸县黄丰桥镇人民政府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撤销对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行政处罚的请示》,刘雪云等684名村民代表认为该文件未盖公章,不合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第三组:攸县矿产资源统税收据三份,证明煤矿每挖一吨煤需向国家交纳税收,补给村里2.88元。刘雪云等684名村民代表质证认为,该三张收据不是新证据,且只能证明是煤矿交纳了税款。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