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审议。县(市、区)纪委如同意乡(镇)党委所提异议的,书面答复乡(镇)党委;如不同意乡(镇)党委所提异议的,应提请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或将处理意见印发乡(镇)党委,乡(镇)党委、纪委必须贯彻执行。五、执行(十一)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抄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归入受处分人的档案,同时抄送县(市、区)纪委、乡(镇)党委(纪委)。需要对受处分人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涉及撤销或调整受处分人党外职务的,应及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十二)党纪处分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处分决定应直接送达受处分人,受处分人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拒不签收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由于受处分人原因确无法向其本人宣布、送达的,可直接交由受处分人的成年亲属签收,并及时通知受处分人本人。六、归档(十三)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乡(镇)纪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全案材料进行立卷,并报送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小组检查后统一归档。七、其他(十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应报县(市、区)纪委审查批准的下列案件,不适用本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1. 乡(镇)纪委查办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2. 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的案件。(十五)县(市、区)纪委派驻纪工委、纪检组以及县(市、区)直属机关党组织查办的党员违纪案件,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但党纪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监察机构,县(市、区)监察机关派驻监察室以及县(市、区)直属机关(单位)查办的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参照本工作程序报送县(市、区)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七)本工作程序由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