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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工程造价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应由合同双方依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系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根据建材市场实际的价格行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主要建材差价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或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以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差额为调整差价。避免合同纠纷的生成和有效处理合同纠纷。5.由于工程建设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因发包人对工程有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或因环境变化、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对原设计图纸作修改而形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变动,在合同价款结算调整时,因变更签证不完整、不明确或合同各方利益目的不同而为此产生矛盾或纠纷。这类合同价款结算纠纷,具体体现为该不该增/减调整、执行哪一标准调整等多个方面。对这类问题,除了建设方、设计方加强深化施工图设计、完善合同管理以外,发、承包双方均应高度重视变更签证管理,凡涉及价款调整的签证,必须按规范要求的程序办理变更签证。调价依据应完备,变更内容及工程量计算要完整正确,应明确变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各方签证手续齐全,以防产生价款结算纠纷。结束语综上所述,有关工程计价与合同纠纷,只要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均加以高度重视,全方位积极加以防范,以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计价规定规范各自的计价行为,严格执行计价规范,在不影响工程合理计价,尽可能不伤及合同主体各方利益的原则下,积极、务实面对各类计价矛盾和合理化解纠纷,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这也将有力维护发、承包各方利益,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为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发挥积极作用。参考文献:[1]《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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