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省属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核。安置职工时,混改企业应将混改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及时向职工宣传、解释,主动提供政策咨询,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管理等工作。5、产权交易省属企业实施混改应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1)国有产权转让国企混改如涉及产权转让,且不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条件,混改企业应在履行完毕前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方案制订、审核等程序后,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进场转让申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告。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