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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第二十二条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第二十三条场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在册,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民宗、公安和消防部门。第二十四条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审批。参与活动人员较多的,在安全出口处配置工作人员,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并配合做好活动前后消防安全检查。第四章消防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第二十六条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第二十七条场所应积极参加乡镇(街道)、民宗、公安和消防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演练培训。第二十八条场所应自觉接受乡镇(街道)、民宗、公安和消防部门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建立相应台账。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第三"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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