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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Р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Р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Р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Р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Р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Р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Р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Р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Р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Р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Р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Р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Р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Р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Р 10. 防火巡查情况; Р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Р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Р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Р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Р 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Р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Р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Р 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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