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责任。每个活动场所至少要有一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本场所的香火,炮烛、电路、危房等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等不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Р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各活动场所要制定管理目标,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防火防盗、食品安全、值班保卫等规章制度Р,并做到制度上墙。各场所在台风暴雨期间必须暂停一切宗教活动。Р三、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大型法事活动和非通常宗教活动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活动场所要落实防火安全各项措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防范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凡500人以上信众聚集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灭火方法。Р四、配备消防器材。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根据本场所大小的实际配备灭火器材,设有安全防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通道。做到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及时更换过期的灭火器材。各场所值班人员要经常保持场所内水池蓄水充足,检查电路有无老化等具体防范工作。Р五、加强对信众的教育。各活动场所所要在信众聚会时,进行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并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知识、防范措施等贯穿到整个宗教活动过程中。Р六、治理乱滥建。各宗教场所要按照市、县治理乱滥建的工作部署,规范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行为,依法稳妥地处理乱滥建问题。对于未经审批乱滥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Р七、责任追究。对被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个别活动场所仍不整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Р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民宗局与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民宗局。Р上杭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章)Р负责人签章:Р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盖章)Р活动场所负责人签章: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