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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的分析-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非法占为己有”[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4).8]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除此之外,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并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行为人自己占有,也包括第三人占有。因此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也同样不能仅限于行为人自己占有。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非法占为己有中的“己”做狭义理解,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及定罪不一致的不公平现象。试想一下,两个人同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相同的数额,不同的是,其中一个人占有财物归自己所有,而另一个人将占有的财物转归第三人所有。若按照狭义的理解,那么第一个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另一个人则构成其他犯罪甚至仅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质上二者侵犯的法益都是一样的,即本单位的财产权。因此,有必要对非法占为己有中的“己”做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行为人自己,也包括第三人。4.非法占为己有中的“己”应当与“单位”这一概念相对应,而不是与“他人”相对应。“己”并不是为了区分自己与他人,而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所设立的。行为人侵犯公司的财产权益后是自己占有还是转归第三人使用,与该罪的构成要件无关。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将职务侵占罪定义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工作上拥有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归自己所有或者转归他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其他犯罪很好的区别开来,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的适用法律,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行相适应原则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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