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骗取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窃取了兰志农享有的公司股权,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陈敏已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一民事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能对之作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应当予以纠正。案例二 伪造签名转让股份长沙经侦破获职务侵占案 中国警察网讯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经查,湖南神牛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股东李某和唐某,在原股东凌某未签名同意、受转让方唐某、李某未付转让款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凌某签名的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该公司原股东凌某名下的1190万元股份转让至唐某、李某名下;其中唐某在自己未付转让费、原转让股东凌某未签名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原凌某的1030万元股份转至自己名下;其中李某在自己未付转让费、原转让股东凌某未签名同意的情况下,将凌某在该公司的160万元股份转让至自己名下。2011年3月,黄某、唐某、李某在取得原股东凌某1190万股权后又将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80%股份(2560万元)处置转让给上海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唐某、李某向工商部门提供的关于原股东凌某向唐某、李某转让股份的《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中凌某的签名均系伪造。犯罪嫌疑人黄某、唐某、李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唐某被取保侯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