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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实务模板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1 |  大小:133KB

文档介绍
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侵占状态的继续,并非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一旦完成,即为既遂。至于未遂,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这是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或追诉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定罪处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为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根据2016年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提高到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市、自治区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会高于西部地区。(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侵犯的社会关系和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且主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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