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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335KB

文档介绍
规定。3.是不是举办培训学校要首先成立一个教育咨询公司后,再办理民办培训学校?答:不是的,举办培训类的民办学校,符合相关要求,可以直接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5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筹设、设立中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筹设、设立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准予许可的批复,予以设立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贵港市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也在贵港市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筹设的,发放准予许可的批复;准予许可设立的,发放准予许可的批复,并印发《办学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准予许可的,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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