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由省财政补助。第八章费用标准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出具的省级冻猪肉储备计划安排资金,省级冻猪肉入库时拨付储备计划费用的30%,出库进行清算。第三十条省级冻猪肉储备补贴资金即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补贴、冷藏保管费、搬运费、商品损耗4项。贷款利息补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储冻猪肉实际货款额、实际储备天数计算。冷藏保管费按天计算,计算标准每天每吨3.2元。搬运费包括运输费、出入库费,计算标准每吨130元。商品损耗参照财政部《国家储备猪肉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424号)规定库耗按照4‰实行定额补贴。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的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储备合同签订后,企业根据承储数量,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台账,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省级冻猪肉储备数量检查应对悬挂省级冻猪肉储备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原始码单、在库冻肉数量等,核查在库数量。第三十五条省级冻猪肉储备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冻库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第三十六条建立省级冻猪肉储备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完成入储、出库计划,或发生其他进、销、存变化情况时,编制《江西省冻猪肉储备进销存统计报表》,及时报送省商务厅。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或承储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2019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