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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word资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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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3 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价房字[1999]5 号同时废止。附件 2: 江西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等级住宅类别办公楼( 写字楼) 商场( 商铺) 工业区(厂房) 多层住宅(7 层及以下) 高层住宅(8 层以上) 一级 0. 61--0 . 901. 01—1. 508. 01— 12. 00 10. 01— 13. 00 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际情况制定政府指二级 0. 41--0 . 600. 81—1. 005. 01—8. 007. 01— 10. 00 三级 0. 21--0 . 400. 51--0 . 803. 0l—5. OO3. 01—7. 00 导价四级 0. 10--0 . 200. 30--0 . 501. 00--3 . 002. 00—3. 00 1、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双方协议确定。 2、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 70%收取。 3、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省城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物业、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分别在上表各等级最高标准的 25%、 15%和 10%以内上浮。 4、各类机动车停车费按各设区市、县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附件 3: 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转供电、二次供水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 x(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电梯、中央空调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 x[( 耗费+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附件 4: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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