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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安〔2018〕9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赣建安〔2008〕11号)废止。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分级标准(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附件:《江西省房屋与市政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分级标准(试行)》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安全隐患、二级安全隐患和三级安全隐患,其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级安全隐患:(一)按《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6号)文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存在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的;(二)起重机械设备和厂内专用车辆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必须停产维护,方能清除的;(三)建筑施工企业自身难于解决的周边安全距离等问题(如工地离高压线、燃气或燃油管线的安全间距不足,需要迁移管线的);(四)其他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二、二级安全隐患。按《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6号)文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存在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内部审核审批、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的。三、三级安全隐患。除一级安全隐患和二级安全隐患外,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标准规范排查出的其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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