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点全额退还客户,残损币由付款网点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如果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付款网点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涉假网点应查明假币来源,对相关责任人除全额承担客户假币赔偿损失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其赔偿损失按规定作报损处理。Р如对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查询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投诉。受理查询投诉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客户说明原因。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客户。Р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对查询受理、查询结果处置、查询结果异议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Р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应对各营业窗口使用的A类点钞机进行编号管理,严禁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进行登记;柜员每日营业柜台窗口及使用机具编号应在运营工作日志上登记备案,当日每机具使用人员有变动,应按使用时间段分别登记,以便发生涉假事件时能对照查询。Р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应每日营业前开机时将A类点钞机、清分机时间表与综合业务系统时间表核对,确保两者时间表基本相同且与实际时点趋于一致,以防时间差悬殊太大而影响涉假、错款等事件处理时举证的判定。Р 第五章监督考核Р第二十二条总行电子银行部应加强对基层网点冠字号码机具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各类机具正常运行和使用;总行审计部应定期对基层网点冠字号码记录、存储等相关制度执行的全面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员工工作质量、绩效考核范畴。Р 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