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调整;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高于所计风险费用两倍的,高出两倍的部分应予调整。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6.施工合同未采用固定价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7.材料价差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时期同类规格、品种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算材料价差。 8.承发包双方改变合同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9.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计算材料价差。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妥善处理本地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价差调整问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以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按质如期建成。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的采集与测定,及时发布市场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项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增强市场风险意识,所有新建项目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的方法,尤其要明确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方法,使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条款和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计价条款进行审查,纠正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或计价办法的行为。未经审查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不予备案。五、今后,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或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