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投公司。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区水务局及区水投公司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保障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需要。第二十一条实行用水户代表会议制度。供水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用水户代表会议,报告工程和财务管理情况,建立健全用水公约等规章制度,并征求意见、接收评议。第五章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应对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应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记录档案。第二十三条在将一般公共预算当年第12条“水利项目开展临时性支出事项”20万元作为固定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区级维修养护机制,多渠道筹集维修养护经费,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漏损率低、热线数低的工程激励奖补。村镇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涉及多户的分散式供水工程要参照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从受益户中选取固定的管理人员,并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长期可持续的正常运行。单户使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也需要按照“望闻问尝”的基本要求,做好饮水安全的基本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户,在有涉及饮水安全的相关问题时,也可咨询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财政、发改、卫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