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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办事处、村委员研究确定,但收缴周期最长不能超出一个季度。(三)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入户计量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四)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五)“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缴水费,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后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第三十四条各级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县城管网延伸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县供排水公司收取。(二)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上交专户。(三)单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留村集体。第三十五条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第六章政策保障第三十六条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第三十七条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一)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县供排水公司自负盈亏,纳入一体化供水的村庄不享受维修养护补助政策。(二)由县水投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费由县财政保障。(三)县财政对饮用水管理到位,实现安全供水,水费收取不能满足运行管理成本的行政村给予适当的维修养护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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