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核办产权证书,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村组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Р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健全用水户参与监督的管理模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县水利局、各镇(中心),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协会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水用水管理经验,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参与并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农民用水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镇、三农服务中心具体监督管理,县水利局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进行登记管理。Р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水利局会同县物价局核定,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Р (一)水价组成,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三部分组成,不得隐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搭车代收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Р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Р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Р (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源费。Р (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Р (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Р (5)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折旧费和大修费)。Р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Р (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Р (8)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的适当利润。Р (二)水价确定Р (1)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