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维护资金,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拨款和供水单位水费提取两部分组成,资金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Р第八章责任追究Р第三十九条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第四十条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Р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Р (二)擅自停业的;Р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Р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Р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Р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Р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Р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Р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Р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Р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Р第四十二条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Р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Р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Р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Р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Р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三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