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八)参加保险或者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篇_201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7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Р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Р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