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1.11第二款发行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股股份的持有人除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限制转让的特别规定可简单地概括为“两年三次”,该种股票须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之一;解除限制的时间点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如果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其直间或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进行过转让的,不管受让人是谁,该转让部分的股票仍受“两年三次”的限制规定执行。但是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也就是说做市商为了开展做市业务,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让挂牌公司股票作为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两年三次”的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2.8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三板遵照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