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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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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薀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芀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薈第五章法律责任蚄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薃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莀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蚅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莆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莂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蒀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肆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袄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膁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蕿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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