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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入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申请及业务受理阶段对需我行提供保理项下融资的客户,营销人员除根据保理业务制度的要求对卖方及其与下游采购商间的贸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在有需要的业务品种中对该卖方与上游供应商间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确定适合组合业务开展的应付账款账期、衔接方式等要素。第二十五条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情况。国际保经财务、理项下的其他融资授信应选择具有较丰富的出口贸易经验,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出口收汇记录正常的出口商。特别应重点审查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无明显的政治风险,有无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兑的政策,对进口货物有无进口管制等。第二十六条如果是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应重点审查和控制买方的信用风险。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在以往的付款记录中,没有发生过严重拖欠、拒付等违约行为的买方。第二十七条对单据主要审查合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出货单、运输单、提单和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据。审查标准是单据与合同相符,以及单单相符,即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不发生矛盾。第二十八条转让发票上加注民生银行要求的特别条款保证买方的付款汇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中。第二十九条如获悉买方未通知我行付款而将货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汇入卖方或其代理人在其他银行的账户,市场营销部门应立即联系卖方,要求其立即支付我行的保理项下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同时市场营销部门应要求卖方与买方联系,要求其按照我行指定付款路径付款。第九章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客户风险管理。客户经理应严格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第三十条.客户风险和贷后管理,对金额较大的融资业务,客户经理应派专人或亲临卖方单位和现场察看货物的生产或出货情况,并监督卖方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第三十一条如有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立刻停止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卖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使其不能按期、按质、按量交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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