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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1)受理客户提出的人民币保函申请并进行调查 和审查;(2)办理反担保手续;(3)开具保函后的跟踪检查;(4)清收保函 垫付款项。其中工商信贷部门负责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项目信贷部门负 责固定资产投资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住房信贷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下的人 民币保函项目。Р(三)?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制订、审查反担保合同、《开立保函协议》和 保函文本。Р(四)?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负责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费收取和保证 金专户的管理(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另文下发)。Р(五)?管理信息部门的职责:对会计部门提供的保函业务有关数据进行及时、 准确地统计和报送。Р第九章责任追究РР第二十三条对违规、越权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 人,要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人民币保函垫付率超过0.3%的分行,总行将提高 其对保函申请人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人民币保 函业务直至取消人民币保函业务办理权等处罚。Р第十章附则Р第二十五条 未经总行批准,境内各分支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出具保函(包括 反担保)。Р境内机构与海外分行、境外附属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出具保函,但要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Р第二十六条各行应统一使用总行法律事务部制订的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 函和保函的格式文本。需对文本条款进行一般性调整或修改的,应报一级分行、 直属分行批准。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须报总行审批(保函申请人存入1 0 0%保证金或提供低风险反担保的除外)。Р第二十七条对以合同等其他形式提供的非融资类银行担保,比照本办法的 有关要求执行。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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