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要制订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各设区市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各县(市)每年至少建设1至2个示范项目。经验收,评出省级示范项目,并给予奖励。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市、县(市)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租售管理。试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市、县(市)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各市、县(市)要制定相关配套规范的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