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七)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要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并将每个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和比例及时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八)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要求进行配建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建设部门要督促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记载的内容。对不相符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县(市、区)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完善配套设施(一)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科学谋划布局,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作出统筹安排,逐项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每个地块的项目类别、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配建比例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选址须具备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条件。暂时不具备的,规划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计划后方可确定规划选址。确实不具备基础条件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选址项目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组织规划条件竣工核实;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不得进行规划条件竣工核实。(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的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增容费、接口费等费用;对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其配建的建筑面积比例免收增容费、接口费等费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市政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建设的,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建设成本。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