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核算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数量,信息系统建设、对账、分账核算服务,以及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明细指标;(三)利率指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指标主要指银行缴纳税金和承销地方债等情况;(五)评分标准应明确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主要根据管理需求确定。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计算。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所占分值不应低于30%,其他方面指标分值按照实际情况再行确定。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综合效益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关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规定,制定评分细则,并按照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已规定的各项指标基础上增设相关明细指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每年度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业务量、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年度报告等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评分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有权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取消代理资格,及时更换开户银行。第二十八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开立、变更等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情况。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专户的开立或变更,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第三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