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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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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第二十一条获奖单位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应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局等部门,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秘书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撤消其质量奖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予以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四年。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如需针对南山区行业特点,组织实施专门行业评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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