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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查工作计划》,组建审查组。组建联合审查组的,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第三十八条  实施现场审查的审查组一般应由5-9名审查员组成,实施文件审查的审查组一般应由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至少应有1名高级审查员参加,至少有40%审查员专业领域与受审查单位产品专业类别相符,其中初级审查员不能超过审查组总人数的40%。审查组设组长1人。审查组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第三十九条  审查组组长应当在实施审查前7个工作日内,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审查实施计划),并报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核准。审查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查实施计划,通过军事代表室或其他渠道告知受审查单位。第四十条  审查组应当依据审查实施计划,进行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审查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告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审查情况及时报告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和相关军事代表局(室)。第四十一条  受审查单位应当在3个月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工作,军事代表室应当同步监督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审查组长对整改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证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为审查不通过,不推荐注册。第四十二条  审查组长应当根据整改验证结果,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中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上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5)。第七章 注册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对审查组提交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注册申报表》(见附件6)的拟制工作,于每月底前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审核。第四十四条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应当会同总装备部有关业务部门,对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报送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注册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季度报总装备部批准后发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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