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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有“保留意见”,尚未完成整改;或发现问题对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单位经营管理无严重影响,为基本合格;c)资金规模不满足承制装备需要;或主要财务指标达不到同行业中等水平,存在运营风险;或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尚未完成整改的;或发现问题对装备研制、生产、修理和单位经营管理有严重影响,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1、申请单位的财务由其上级机关直接管理(如军内单位)的,可由其上级机关提供有关的会计报表。2、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3、申请单位是集团公司或其他具有下属法人单位的,如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合并报表,还应提供其自身的单户报表。4、小型企业可不提供现金流量表。5、主要财务指标同行业中等水平,是指国家财政部、统计局或有关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定期(年度)发布的各行业或地区财务指标,可通过政府或行业有关网站获取。6、审查组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对与装备有关的账务进行核查。D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a)凡占有国有资产的申请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同),应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特殊情况,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b)国有独资的申请单位的国有资产规模应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需要;c)应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a)符合审查要求,资产规模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合格;b)提供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规模基本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为基本合格;c)占有国有资产的申请单位不能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资产规模不满足装备研制、生产、修理需要的,不合格。1、军内单位应按规定申办《军队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民营企业和其他不需要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的单位,此项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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