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按要求填写《审查记录单》(格式见附件4.1)和《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报告》(格式见附件4.2)。(四)审查意见。审查组根据文件审查情况,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审查意见:1.提供的证明文件全部符合要求,评定为“合格”;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相关资质文件超过有效期的;(3)发现有重大问题的;(4)不能满足承制装备需求的。3.发现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问题,评定为“基本合格”。(五)审查结论。审查组根据综合评议得出的审查意见,并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审查结论。(六)通报审查结论意见。由审查组长向受审查单位通报审查结论意见。(七)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审查组长负责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6),审查组成员在报告上签署。(八)整改验证。对需要补充证明文件的,受审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补充证明文件,由审查组长验证确认符合要求的,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中填写推荐意见。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推荐注册。第十九条现场审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查准备。审查组长主持召开审查工作预备会,通报受审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装备/产品质量情况,明确审查实施计划、人员分工和审查要求。审查组按照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准备,包括查阅相关文件、编制检查单、确定抽样方案等。(二)召开首次会。审查组长主持会议,向受审查单位管理层及有关人员通报下列内容:1.审查目的、依据和范围;2.审查程序和审查实施计划;3.审查组成员分工;4.保密承诺;5.受审查单位配合要求等;6.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宣读《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三)实施审查。审查组根据审查实施计划,按分工对受审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员按审查内容项目实施审查时,应根据收集的客观证据,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和《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