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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办理。(三)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随军家属,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二、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一)对于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随军家属,由再就业资金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市自谋职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随军家属,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三)对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随军家属,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取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具体贴息经营项目和办理程序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三、引导随军家属灵活就业。对于在社区实现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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