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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经会省建设厅,现就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通知如下:Р    一、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一律按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Р    二、凡属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由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向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收取,购房者无需交纳此项收费。Р    三、请各地物价部门对当地房地产测绘收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及时纠正不规范的价格行为。Р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Р    附件: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Р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改价格[2004]3031号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Р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2001年12月联合印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规定,将测绘收费转为测绘产品价格管理,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Р     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了具体测绘产品价格。由于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主要是根据大中城市平均测绘成本制定的,未能完全反映不同区域和城乡差异。经商国家测绘局,现就有关测绘产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Р 为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测绘成本,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中规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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