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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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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Р青土资房发[2005]248号Р各有关单位:Р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和《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Р一、权属登记Р凡在2002年5月24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青土资房发〔2002〕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之前签定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商品房买卖登记的规定办理,不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实施意见》施行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须按规定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要件。Р二、上市交易Р(一)2002年5月24日《实施意见》施行之前,已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按商品房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交易的规定办理。Р(二)2002年5月24日《实施意见》施行之后,已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换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的,以及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予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Р(三)2005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的规定,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准上市交易。Р        Р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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