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一方面在进行项目准入审查时,全面了解地方的保障性政策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特点和条件,适当放宽保障性住房贷款受理条件。另一方面积极进行信贷产品创新,积极开办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品种,拓展筹资渠道。(3)?加快研究和创新地方政府融资方式,探索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全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建设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平台,加强交流与协作,创新融资方式和拓展融资渠道。2.3优化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适当减轻金融机构收贷收息压力。(1)?逐步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信贷权责分配机制,政府要对保障性住房信贷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权责分配,强化房管部门对承贷企业或承贷人的监督职责,从制度层面解决相关信息的披露事宜,并收集不利于归还贷款的信息,及时通知或提示金融机构,发挥与金融部门的整体协同效应。(2)?加快建立未按期归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情况的通报制度,对不恪守信用、严重违约者加以惩罚,以约束并规范承贷企业或承贷人的行为。(3)?选择城市其他商业开发价值高的地块,与棚户区地块捆绑改造、市场开发,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和偿还贷款,这种移丰补欠、市场化运作的创新模式,通过商业化开发实现收益,既减轻了财政负担,又确保了保障性住房项引帧利偿还贷款本息。2.4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范化。借鉴发达国家住房金融体系的运作方式和经验,逐步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住房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非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和提供住房保险和保证的金融机构。在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运用政策手段鼓励住房储蓄,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采取专门办理保障性住房贷款等业务的策略,有效实施政府的住房公共政策,让中低收入家庭尽早享受“住有所居”带来的好处,进而推动住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