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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指导意见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其中,公司名称可为“***县(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Р    (四)办理其他手续。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后,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企业印章备案并刻制印章;按法定程序办理企业法人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等。Р    (五)申办相关资质。各地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办理完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手续后,应依据法定程序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资质。Р    (六)公司备案。各地新组建的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Р    各地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从事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业务的,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Р    八、有关工作要求Р   (一)积极开展组建工作。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建立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运行和管理机制,是今年全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确定试点县、市,按程序开展组建工作。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务必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Р   (二)落实优惠政策。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中涉及房产划拨、资产划拨、土地划拨等事宜的,依法可以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收,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必须收取的相关税费,在当地政府权限内的,先征收,后以财政投入方式全部投入公司。Р   (三)落实部门职责。工商、税务、房产、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各地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凡提出申请成立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各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协助各有关县、市办理完所有审批手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资金、资产、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具体办法,规范公司运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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