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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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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6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第四章质量投诉办结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处理: (一)经投诉人认可,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经核查所投诉的质量缺陷不真实或因投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四)投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或因其他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经协调无效的;(六)投诉人不配合,致使施工企业无法实施处理质量缺陷施工的,或投诉人以经济赔偿、退房、换房为条件才同意配合的;(七)已查明因使用不当或由非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八)投诉人关于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方面的投诉,双方无法就专家论证或检测、鉴定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或不认可专家论证或检测、鉴定结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终结后,出具《投诉事项终止受理告知书》,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的材料。对于上级部门批转的投诉,负责投诉处理的机构应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处理过程的阶段性情况。第二十一条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投诉协调处理义务及房屋保修义务的;(二)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三)建设单位对投诉人先行的联系、投诉故意不登记不处理,或拒绝给出登记受理回执的。第二十二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若属信访的,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有关信访处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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