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想一下西方政制演化中的政教关系,再来考虑思想文化制度中的神学社会理论的关系。基督教与儒教一样,都曾经是国家化的宗教,社会制度和人心秩序与历史中的宗教的关系,是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Р 巴特与特洛尔奇的综合,关键在于搞清个体信念与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关系,特洛尔奇的重要性在于他发展的基督教文化理论和社会理论,使基督教思想资源不与制度问题脱缘,我以为这是康德的理性宗教观的推进;巴特的重要性是福音与个体生命的关系。基督教思想的生命力同时在于制度安排和人心安顿这两个方面。我希望把巴特与特洛尔奇集于一身,推进多元价值秩序中的绝然个体的信念。人类学的视野已被文化理论的视野取代了,所谓神学人类学远不如神学文化理论有力度和效力广。Р 吴:读了这本书中有关论述,我感到中国的“天理”、“礼”与犹太—基督教的“法”的差异的实质寓于中西宇宙(“天地”)论(包括人与宇宙关系论)的差异之中。在中国,由于“天地”是自生自足(非被造)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天是至上者,与之相关的宇宙论有机论的(突显“生生”)是这种宇宙体系的特色。与天合一的人也就具备了一种高贵的品格。在基督教神学中,宇宙与人也被看作是同一的,天、地、人是处于同一被造序列的(所以没有人的法与天地的规律之别,都是Law),与之相关的宇宙论是机械论(突显宇宙的被造性和次级性特征)的,这种宇宙论强调人的“劣质性”(洛斯基语),人与宇宙合一落实到地(泥土)人合一。“天理”、“礼”不具备自然法的品性,原因在于它们与实在法不构成紧张(属同一序列) ,“天理”与王法(“天子”之理)是同一个东西。在犹太—基督教传统中,作为神学之次级理念的宇宙论理所当然地以圣与俗、“属人的”与“属神的”之紧张为预设,这种宗教也就必然需要一个由知识人组成的对神法拥有解释权并对人法具有监督权的机构——建制教会。相反,礼教无需这种建制,知识人唯一的使命是投身到政教一体化的国家之中。